顾野王(519-581年),原名顾体伦,字希冯,吴郡吴县(今江苏苏州)人。南朝梁陈间官员、文字训诂学家、史学家。因仰慕西汉冯野王,更名为顾野王,希望自己取得冯野王一样在文学方面取得成绩)。长期居于亭林(今属上海金山区),人称顾亭林。历梁武帝大同四年太学博士、陈国子博士、黄门侍郎、光禄大夫,博通经史,擅长丹青,著有《玉篇》。陈太建十三年卒,诏赠秘书监、右卫将军。后代顾炎武,清初思想家 ,号亭林,亦称顾亭林,以期追慕先人之意。 ► 10篇诗词

  顾野王出身吴地名门望族,祖父是顾子乔,南梁东中郎武陵王府参军事。父亲顾烜,信威临贺王记室兼本郡五官掾。

  从小聪明颖异,9岁曾写成《日赋》,文采可观,领军朱异见了大为惊奇。12岁随父去建安(今福建建瓯),撰成《建安地记》两篇。博学宏才,天文地理、蓍龟占候、虫篆奇字,无所不通。

  梁大同四年(538),拜太学博士,不久,升为中将军、临贺王府记室参军。侯景之乱,顾野王返回海盐,召募乡党数百人,支援京城。乱平,太尉王僧辩命其作海盐县监。陈武帝即位,任金威将军、安东监川王府记室参军、府谘议参军。陈宣帝太建年间,迁国子博士、太子率更令。不久领大著作,掌国史,为知《梁史》事兼东宫通事舍人,后以才学显著,迁为黄门侍郎、光禄卿。太建十三年卒,诏赠秘书监、右卫将军。至德二年,又赠右卫将军。

  顾公庙

  根据宋代《云间志》等记载,唐末五代,金山亭林重建宝云寺时,建顾公祠,供奉顾野王,纪念他在此营造“读书堆”私家园林,撰写《舆地志》等著作,开启东南文明。

  据明弘治《吴江志》、清乾隆《吴江县志》、光绪《吴江县续志》等方志记载,顾公庙所在的顾墟为吴江北门外一都之地,原为顾野王之旧宅,相传为其著《玉篇》之处(宅内有一轩,名“听江轩”),后立庙于此(俗传此地在吴淞江滨,常有潮患漂没田庐,顾公喝之,遂止,当地百姓称顾公为“喝潮大王”)。

  顾公庙初建无考,宋建中靖国元年(1101)秋九月,吴江知县石处道因事来至顾墟,见一古祠甚为简陋,遂问随行之人,答曰为顾公庙。石知县进祠拜谒,见只将顾公之像“绘形于板”,且“衣冠不正”,于是,“撤除腐弊,改作基构,立其像,设榜以位号,春秋祀之”,并自作改建之记。明宣德二年(1427),知县贾忠重建。成化八年(1472),知县王迪修。崇祯七年(1634),知县章日炌重修。

  清顺治十八年(1661),重绘神像。康熙七年(1668),增建两庑门楼,在祀三高祠(该祠祀范蠡、张翰和陆龟蒙)的同日致祭,祝文中云道:“惟公居陈国之显官,任黄门之清职,制玉篇以深裨于士教,捍潮势以广益于农田,兹其美功合登祀典式……”。嘉庆十二年(1807),祠圯,顾野王后裔贵诚修之未毕,后十六年,汝敬“以闻于当道时抚吴大中丞章公煦以公祠列于防护之案”,于是“援例具奏”,“谕旨给帑银八百四十七两有奇”,使“庙貌一新”。同治十一年(1872),祠又重建。

  顾公庙历经沧桑。据三里桥村的徐有连老先生说,上世纪五十年代顾公庙改为了学校,庙内顾公、顾夫人两尊塑像暂置于校内,随后,由乡民移放于夹浦桥附近的吴淞江边一个草棚里,后又请了回来。“文革”开始后,顾公庙遭受了灭顶之灾,被予以拆除,两尊塑像则由乡民偷偷放置于苏州观音山中峰寺里。上世纪九十年代,当地乡民们在顾公庙原址附近,搭建起了一座小型的顾公庙,两尊塑像重回故地。

  让人庆幸的是,在吴江市委、市政府的重视下,顾公庙(顾野王纪念馆)于2006年正式恢复重建。经前后一年余时间,于2007年下半年竣工。

  重建的顾公庙位于三里桥生态园内,四周花树扶疏,池水潋滟,假山错落,一派春意盎然的景象。庙西傍京杭大运河,西南与吴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三里古桥相望,组成了一幅“黛瓦高桥迎绿水,红花繁树掩黄门”的美妙图画。

  重建的顾公庙由石牌坊、山门和大殿组成。石牌坊为四柱三门,南北两向均镌刻着坊额,南向为“先贤顾公”、“秘书笃学”和“力辟道扃”,北向为“侍郎故里”、“古吴绍韵”和“梁陈遗风”,并镌刻着四副对联,其中一副为清人吴时森句,其他三副为里人陈志强、张舫澜所撰。山门和大殿将进行陈列布置,完整、生动地再现顾野王这位历史人物和民间传说人物的双重形象。

  墓地

  光福寺,相传曾是顾野王第宅。寺旁有“墨池”(又称“墨沼”),传说顾野王在此著书洗砚。寺边有祠堂以祭祀。其墓为市级文保单位,一直位于苏州石湖南岸的下舟村,现已无该村,建为苏州国际教育园,墓地未受影响,进苏州市职业大学校园可以寻见(从职大8号门进入,沿顾公路向北走约200米,过桥便是墓区)。 占地约50平方米,封土存高2米,直径10米。墓上下有大石五块,传为陨石,故俗称“落星坟”。内一石镌清嘉庆八年(1803)钱大昕“陈黄门侍郎顾公之墓”。墓前原有“顾公神道”两柱出头无楼石坊一座及乾隆年间所立墓碑,毁于1966年。顾野王墓于1957年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,1982年降格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。